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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和使用规定
日期: 2024-07-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合法、规范、安全使用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简称“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安徽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如需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填写《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申请表》并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如需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应向基金会秘书长申报,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 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并写明借用事由、期限及归还时间,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再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能外借。

第七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因此对基金会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安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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